公司治理结构,是指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,所有者(股东)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绩改进行监督、激励、控制和协调的一整套制度安排,它反映了决定公司发展方向和业绩的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。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促进企业的股权结构合理化,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,降低企业的治理成本,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,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本文基于现行《公司法》规定,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“三会”的相关知识,下面就让我们进入说法的小课堂!
一、股东会
1、法定职权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三十七条内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
有限公司股东会相关职权 |
管人 |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、监事,决定有关董事、监事的报酬事项 |
审议批准董事会、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|
管钱 |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 |
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|
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|
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|
管方向 |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(宏观战略) |
对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|
修改公司章程 |
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,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,直接作出决定,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、盖章。
2、会议类型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三十八条、三十九条,有限公司股东会分为首次会议、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
首次会议 |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,依照《公司法》规定行使职权。 |
定期会议 |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。 |
临时会议 |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,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当召开临时会议。 |
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3、召集和主持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一条,有限公司股东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,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五十四条,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,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。
4、表决规则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二条,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三、董事会
1、法定职权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董事会法定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|
生产经营 |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(具体措施) |
管理机构 |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|
人事权 | 聘任或解聘高管 |
2、召集和表决
a) 召集及主持人:董事长→副董事长→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。
b) 表决规则:实行一人一票。但未规定出席数和表决数要求,应由公司章程规定。
c)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三、监事会
1、法定职权
根据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三条监事会、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监事会法定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|
会计监查 | 检查公司财务 |
业务监查 | 对董事、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|
对违法违规违章违议的董事、高管提出罢免建议 |
要求董事、高管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|
程序职权 | 聘任或解聘高管 |
2、召集和表决
a) 召集及主持人:监事会主席→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。
b) 表决规则:
ø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;
ø 监事会决议要求半数以上监事通过。
c)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